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廊坊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廊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工作;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廊坊市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市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参与城市设计;指导和组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二)负责支油支铁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境内油田、铁路建设的环评、稳评、论证、设计、地质勘测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油田、铁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责既有铁路日常管理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我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及地方货场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境内高铁站站前广场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参与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要求相结合;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修订完善本级防空袭应急预案;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